公司法追加股东责任
法律主观:
有以下情况股东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2)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 ;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执行 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 ,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 公司法 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