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最高刑期法律法规多少年
中华民国刑法第 33 条第 3 款
主刑之种类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二月未满,或加至二十年。
中华民国刑法第 51 条第 5 款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应执行者:
五、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一个是有期徒刑(第33条第3款)的上限,
一个是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第51条第5款)的上限。
顺便说一下假释
中华民国刑法第77条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