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中是否有关于追溯期的硬性规定
保险法规中是否有关于追溯期的硬性规定
追溯分为两种,向前追溯和向后追溯. 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单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体现在按照期内索赔式投保的产品责任险中.简单说:就是对起保之前生产的产品,在保险期间出险了,保险公司也要赔付!
例如:A公司在2006年生产了一批产品,然后,在民安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7-01-01到2007-12-31号,追溯期为1年,意思就是说:对于2006年生产的产品在2007年出险了,保险公司也要赔付.(追溯起始时间为:2006-01-01,追溯结束日期为:2006-12-21号)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案件,需要理赔! 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于产品责任险比较多!
在责任险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资料可供大家理解。
产品责任险附加条款汇编:
产品责任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这种方式下只要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另一种是以索赔提出为基础,这种方式下不论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概念是理论上的,现实承保中保险人为控制风险,对在事故发生制下提出索赔的时间和对在索赔提出制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均有限制。
我国目前产品责任险的基本条款采用的是事故发生制,在赔偿处理部分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要采用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方式,保险人则规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才承担责任,且追溯期一般规定不超过5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出具第一张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时,不给追溯期。现实承保中,采用此条款,被保险人通常可有一定宽限期,即便保单到期或登出,只要被保险人在条款中规定的发现期中提出索赔,这个索赔仍旧有效。
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对产品责任险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承保的最好条件为:追溯期5年,发现期3年。采用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方式,如果能把发现期争取到2年,则即使没有追溯期,也已经优于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了。
追溯期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追溯期时效
保险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上面说的够清楚吧,如果你们单位在上保险前没有人出险的话,就不用理保险公司说的追溯期的问题,因为那是用来对过去所发生的疾病或意外的保险理赔的负责问题,你们单位没有人生病或有意外,建议你还是先把你想要解决的事情问好,毕竟你们单位所有人的保障问题更为重要!
如果你对这家公司不满意,可以再找其他公司对比,引入竞争机制啊,有了竞争,谁的好,给的优惠大,保险范围宽,对你的问题解决得好,你再做啊。这样主动权就更在你那边了。别忘了,你是掏钱的,很多东西你做主,例如什么时候做。
另外可以给保监会打电话问,肯定权威。
法规颁布后是否有追溯期法不追及既往,也就是说法律颁布生效前,该法律规定不能为的行为不犯法
我国劳动法中是否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基本等同正式工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婚假是否是国家法规或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你说的这个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在山东省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如有违反,你可到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诉。如扣发工资等待遇,也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诉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期限是否有规定(一)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和承保条件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只要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无论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都可以就其所受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必须加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但在各关系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负责。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在产品责任保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的赔偿限额;同时,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
残疾人内退是否有硬性规定无相关规定。
你可以求助于 当地残联。
但现实处理的结果是,这是企业内部问题,由企业最终决定。其他外部部门一般无权进行干涉。
公文的格式是否有硬性规定“办理公务的文书”:具有直接效用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2000)
《中国 *** 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2006〕171号)
关于保险法规定的带病投保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次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人身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在承保阶段不对投保人或保险标的进行了解,出现之后理赔阶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响很坏。新保险法规定该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保险合同期间的限制,即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动消灭。
国家有关于护士30年后退休拿100%工资的硬性规定吗国家无此规定,浙江省有此规定。
参考:
《浙江:护士干满30年退休后按原基本工资发退休费》 2015/8/1 19:53:26:news.tuxi../gdnews/satptttm/pdasthdmj.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为促进我省医疗护理事业发展,提高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省护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从改善人员编制配备、合理调整护理技术劳务价格、提高人员待遇、完善内部评价激励等方面明确了实质性的政策措施。为鼓励护士长期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我省将对符合一定条件、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为促进我省医疗护理事业发展,提高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省护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从改善人员编制配备、合理调整护理技术劳务价格、提高人员待遇、完善内部评价激励等方面明确了实质性的政策措施。
为鼓励护士长期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我省将对符合一定条件、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设立临床护理津贴,津贴标准将根据其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年限,每人每月在200元至350元之间分档设定;对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的护士,退休后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退休费。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调整提高护理劳务性专案价格标准,体现护理劳务价值。
针对编外护士普遍感到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的问题,我省将努力改善护理人员收入待遇,同时逐步提高编制内护理人员比例。在招聘护理人员时,会适当降低开考最少人数比例要求,优先保证护理空缺岗位人员到位,并积极为编外护理人员应聘正式岗位创造条件。
《意见》要求,医院要积极推进护士岗位管理,加强护理管理人才培养选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配备有护理工作经历的分管领导。护理人员职称评聘机制要突出向临床一线护士倾斜,严格限制非护理岗位人员晋升护理职称。进一步强化专科护士培养,让护士有更明确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对扰乱医疗秩序、侵犯护士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法予以惩处。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护理人员待遇,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还将根据《意见》内容于近期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