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理论网 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治税的解读

依法治税:“新”在观念 “常”在落实

“依法治税”是随着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确立的,其标志是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客观地说,这一方针虽然提出已久,但一些领域和部分机关仍然没有对其形成准确认识,在实践中未能全面有效贯彻,呈现税收法律供给明显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和执行状况不佳的状况,甚至局部产生按指标征税而非依法征税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下,应当着力打造依法治税的新常态。

新常态之“新”在于观念。过去,社会上有一种观念认为,依法治税就是征税机关要按照法律来征税,税法是政府用来管理纳税人的法律。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税法变成用来授予、规范和监督政府征税权的法律。作为一种公***财产,税收来源于纳税人,最终服务于纳税人,也经由法律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对此,全会公报专门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启示我们,人民群众不再是依法治税的被动受体,而是权利主体和最终归宿。申言之,依法治税观念之“新”,就在于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管理到法治,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

新常态之“常”在于落实。有人认为,现在的核心任务是加快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税收法治是第二位的。对此应看到,依法治税不能只停留于观念和口号,而应当成为税收活动实际奉行的日常准则。推进依法治税和深化税制改革并不矛盾,二者应当是协同推进、一体两面的统一过程。一方面,依法治税是改革要实现的目标。相比服务于经济市场化的1994年税制改革,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治理现代化,因而完善法治自然是改革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改革要在依法治税的框架下进行。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表明“改革突破法律”的做法将告终结,法治将成为税收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常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提依法治税,虽然语词未变,但却在立场、内涵、范围和要求上都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法谚有云:“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全会公报也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依法治税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让税收法治成为信仰,成为征纳双方***同的内心认同。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消解纳税人的对抗情绪与税收焦虑,内在地提升其税法遵从,营造合作、互动的税收文化。

重点突破:加快立法、规范征管、强化救济协同推进

全会公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做出整体部署,虽然没有直接论及财税问题,但所提出的一系列要求,无疑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未来,应当按照“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要求,在以下几方面协同发力,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一是加快税收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会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结合此前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任务来看,税收立法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法、环境税法等单行税法有望加速推进;同时,要求“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对下一阶段税收立法在提高法律实质正当性、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方面提出新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或许将为税收法定入宪提供有利的契机。

二是规范税收征管。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求,对于财税机关而言,落实的关键和难点都在于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本次全会一大亮点的“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应在税收执法领域加以探索和推行,对于违法违规征税、用税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牵引,如何完善税收征纳程序、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和普遍建立税收总法律顾问等方面都值得关注。此外,应在推进纳税服务方面更进一步,在原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举措的基础上,对取消审批事项、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程序负担和缩短办结时限等提出新要求。

三是强化税收救济。全会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在依法治税方面,这应主要表现为完善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获得救济,特别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改变追求“零纠纷”的维稳思维,强调通过法治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通过个案来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遵从与法治信仰。此外,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诉讼、消费者保护诉讼已经逐步开展的背景下,待时机成熟时,纳税人诉讼或有望试水。

四是培养税法意识。根据全会“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要求,应当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税法的力度。按照“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其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规范和加强注册税务师、税务律师的队伍建设。

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用税的权力是事关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支柱性组成部分。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我们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而发挥税法对于规范理财、强国富民的应有功用,使之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