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是: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需要经法条调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关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