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对隋唐的影响主要是承前启后的那种,最好结合汉朝的。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这一时期,两汉 400 年来形成的儒家名教的绝对地位已经开始动摇,杂采儒、法、道主张日益为统治者所重视.在汉末军阀混战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曹操,就主张"术兼名法","唯才是举".他"揽申商之法术",但并不反对推行儒家仁义道德,只是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这种礼法结合的"法治"主张,与秦汉以来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是一致的.
两晋时期,由于政治上的安定,修律方面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儒家化,为隋唐"一准于礼"的成熟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的立法:
魏明帝在公元 229 年,下诏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为《魏律》.
两晋的立法:
晋武帝《泰始律》,即《晋律》,泰始三年完成,泰始四年颁行天下.颁行后,不但晋武帝亲自讲授,而且由张斐( fei )和杜预先后作注,经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到东晋时,沿用《泰始律》及其注本作为断狱理刑的依据.
南北朝的立法:
南朝统治者因热衷玄学,崇尚清谈,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 zuan ),故此时期基本沿用晋律,没什么建树.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上乘汉魏两晋,下启隋唐,起了重要作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发展变化 ;
在汉的引礼入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礼律的密切结合.
1 、首创"八议"、"官当"制,在刑法适用上进一步体现封建等级特权.
八议,源于西周"八辟丽邦法".魏律首定"八议"制度,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对象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该八种人犯死罪时,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一下,减刑一等.沿用至明清.
官当,北魏、南陈时确立,是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 tu )罪的一种制度.沿用至宋.
2 、"峻礼教之防",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五服: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3 、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在八议论赎( shu )之限.隋唐在此基础上,定为"十恶",直到明清,"十恶"均为常赦所不原的重罪.
4 、改革封建刑罚制度,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确立死刑奏报制度;"登闻鼓"直诉制度建立.
附:百度百科 -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曹魏、西晋及北朝的立法成就
1 、曹魏《新律》
① 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 " 总则 " 的性质与地位,并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 精简 " 旁章科令 " ,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 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斩右趾刑,标志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制度方面的一种历史进步.
2 、西晋《泰始律》
① 新增《法例》篇目,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 " 总则 " 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② 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从而以 " 刑宽禁简 " 著称于世.
③ 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使刑罚制度的发展进一步相对宽缓、人道和文明.
④ 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张斐、杜预的晋律注,总结汲取历代的立法经验与刑法理论,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和中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3 、北朝《齐律》
① 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北齐律***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 "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 的立法特点.这一法典篇章体例结构及其律文内容的调整和确定,是立法技术日趋成熟完善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
② 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程树德 概括 "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
二、魏晋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1 、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① 法典篇目由简到繁的丰富扩充,又由繁到简的概括凝练,实际反映了法典编纂技术在不断提高.
② 《名例律》从孕育到创立,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发挥了其提纲挈领的统括作用,增强了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性,也反映了人们对刑法总则的认识和重视.
③ 在法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方面,魏律大夫增加 " 正律 " 的篇目内容,明确了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法典多为国家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晋律进一步使法典的编纂更为规范简约.北齐律总结借鉴历代立法经验,进一步规范法典内容,推动了立法技术和律学理论的提高.
2 、律学理论水平空前提高
① 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② 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③ 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④ 对同属 " 以威势得财 " 的各种犯罪,分别按照六种不同罪名和五种相似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区分.根据犯罪主体身份和作案情节手段等要素,将各类相近或相似的犯罪行为区分为各种不同的罪名,表明犯罪理论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3 、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进步
① 张斐在晋律注中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有关理论.这表明当时对于打击犯罪及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论的研究总结,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② 西晋的刘颂又提出了依据法律规定或刑法适用原则进行定罪量刑的理论.这一刑法理论已具有 " 罪刑法定 " 的某些精神,堪称中国古代传统律学理论及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三、刑罚体系与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 、刑罚体系的发展变化
① 肉刑制度逐渐废止
②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虽未彻底废除,但范围在不断缩小,刑罚制度朝着相对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
③ 新五刑制度逐步形成,曹魏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至北周律形成流刑五等.
2 、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罪行适用原则儒家化
① " 准五服以治罪 "
西晋《泰始律》首次确定.五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② 出现 " 存留养亲 " 制度
存留养亲,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其近亲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 " 亲亲 " 原则和孝道精神.
③ 确立 " 重罪十条 "
由北齐律正式确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 .
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
① " 八议 " 入律
曹魏律首次确立.所谓 " 八议 " 指:议亲、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② " 官当 " 制度出现
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制度.南陈律则规定更为系统.
③ 九品官人法产生
曹魏初年创立.由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④ 品官占田荫户制的确立
这一制度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后的经济特权.
四、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1 、司法机关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体系基本沿袭东汉,绝大多数国家或政权仍在中央设置廷尉,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地方仍实行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掌司法审判职能的体制.
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变化是魏明帝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创立了我国最早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2 、诉讼审判制度
① 皇帝参与审判录囚
② 建立上诉与直诉制度
③ 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④ 盛行刑讯逼供之法
附: <a href='/lsks/'> 育路司法考 试网 </a>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一、魏晋南北朝 时 期法制的 发展变化(一)法典 结构与 法律形式
1 、《魏律》mm 鉴于汉代律令繁 杂 ,魏明帝下 诏 改定刑制,作新律 18 篇,(后人 称为 《魏律》或《曹魏律》)
( 1 ) 将 《法 经 》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 2 ) 将 "八 议 "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 3 ) 进 一步 调 整法典的 结构与内 容;
注意:此举使中 国 封建法典在系 统 和科 学上进了一大步.
2 、《晋律》 颁行与张 杜注律mm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 诏颁 《晋律》(又称《秦始律), 对汉 魏法律 继续 改革
( 1 )精减法律 条文,行成 20 篇602 条 的格局
( 2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 总则 的内容(3)对刑律分 则 部分重新 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 迈进 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 颁 布的同 时 ,律 学家张斐杜 预为 之作注, 总结 了历代刑法理 论与 刑事立法 经验 , 经 晋武帝批准 颁行, 与 《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 、《北魏律》的制 颁mm吸收 汉 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 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 20 篇;
4 、《北齐律》的制定mm全面 总结历 代立法 经验 , 历经 十余年修成,***12 篇(1)将刑名 与 法例律合 为 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 总则 ;
( 2 )精炼了刑法分 则 ,使其成 为11 篇mm禁卫、户婚、擅兴,违制、 诈伪 、斗讼、贼盗 、捕断、毁 损、厩牧、 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 国 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 启 后的作用, 对 封建后世的立法影 响深远.
5 、法律形式的 变化mm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 为 用的立法格局
( 1 )科mm起着 补充与变 通律、令的作用
( 2 )格mm 与 令相同,起着 补 充律的作用(注意: 它带 有刑事法律性 质 ,不同于隋唐 时 期具有行政法律性 质 的格)
( 3 )比mm比附或 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 处 理法律无明文 规 定的同 类 案件
( 4 )式mm公文程式.
(二)法典 内 容的 变化mm 礼法结合进一步 发展, 礼 、法更大程度上 实现 了融合
1 、"八议"入律 与 "官 当 "制度确立
( 1 )"八议"mm魏明帝在制定《魏律》 时 ,以《周礼》"八辟" 为 依据,正式 规 定了此制度,主要是 对 封建特 权 人物犯罪 实行减免处罚 的法律 规定,包括:
A mm 议亲 (皇帝 亲戚)
B mm 议故(皇帝故 旧)
C mm 议贤 (有 传统 德行 与影响的人)
D mm 议能(有大才能)
E mm 议功(有大功 勋)Fmm 议贵 ( 贵 族官僚)
G mm 议勤( 为 朝廷勤 劳服务)Fmm 议宾 (前代皇室宗 亲)
注意: 从 此此后,"八议"成 为 各代刑律的重要 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 规 定了八 议 制度.
( 2 )"官当"mm允许官吏以官 职 爵位折抵徒罪的特 权 制度, 它 正式出 现在《北魏律》 与《陈律》中Amm《北魏律.法例篇》 规定:每一爵 级抵当徒罪 2 年Bmm南朝《 陈律》 规 定更 细 ,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注意: 这 表明 当时 封建特 权 法有了 进 一步的 发展.
2 、"重罪十 条 "的 产生mm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 规 定的十 种 重罪的 总称 ,分 别为 :
( 1 )反逆(造反);
( 2 )大逆(毁坏皇帝宗 庙 、山陵 与宫 殿);
( 3 )判(判变);
( 4 )降(投降);
( 5 ) 恶逆( 殴打谋杀 尊 亲属 );
( 6 )不道(凶 残杀 人);
( 7 )不敬( 盗 用皇室器物及 对 皇帝不尊重);
( 8 )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 礼 制服 丧);
( 9 )不义(杀本府 长官与授业老师);
( 10 ) 内乱 ( 亲属间 的 乱伦 行为);
mm《北齐律》 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 议论赎 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 条 "置于律首,作 为严厉 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 慑 力量.
3 、刑罚制度改革
( 1 )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 2 ) 规 定流刑mm死刑的一 种宽贷 措施,分5等,每等以 500 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 里为第一等,至4500 里为限,同 时还 要施加鞭刑;
( 3 ) 规 定鞭刑 与 杖刑mm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 与 杖刑(后北 齐 、北周相 继 采用);
( 4 ) 废除宫刑制度mm北朝 与 南朝相 继 宣布 废除宫刑,自此 结 束了使用 宫 刑的 历史.
4 、"准五服制罪"的确立mm《晋律》 与 《北 齐律》中相 继 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 志, 区分亲属 的范 围 和等 级mm按服制依 亲属远 近关系分 为 五等: 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 缌麻.
( 1 )确定 继承与赡养 等权利义务关 系;
( 2 ) 亲属 相犯 时 确定刑 罚轻 重的依据mm 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 减免处罚 ,卑幼犯尊 长 加重 处罚 .袒免 亲为 服外 远亲 ,尊长犯卑幼 处罚 相 对从 重,卑幼犯尊 长处罚 相 对从轻 .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 为 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 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 清.
5 、死刑 复 奏制度mm奏皇帝批准 执 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