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
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坚持签订在先,坚持不恶意串通,坚持占有在先。
1、坚持签订在先
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坚持不恶意串通
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
3、坚持占有在先
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权;另一个买受人虽然支付了订金或价款,但未占有标的物,亦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一物二卖处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