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私营军事公司有哪些?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私营军事公司( PMCs ) 及其引发的国际人道法问题 —— 以黑水公司为例 关键词 n 私营军事公司 n 战争外源化/私营化 n 雇佣兵 n 国际人道法 《黑水内幕:私营保安公司崛起为世界最强大的雇佣军企业》 及其书评 学术讨论: 1.《论当代雇佣军的发展原因及其功能引导》(唐小松、杨柳) 2. 《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朱文奇) 3. 《私营军事公司的兴起原因及发展前景》(王宏伟) 4. 《私营军事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探究》(吴媛媛) 黑水公司简介: 1 . 1997年由美国海军特种部队“海豹突击队”的几名退役军人组建,1998年开始营业。埃里克·普林斯,生于1969年,前美军特种部队海豹突击队成员,27岁时创办黑水安全顾问公司。 2. 多年来,普林斯一家和安利公司向***和党捐款130多万美元。因为当地产煤,运河呈黑色,所以公司取名“黑水”;又因为当地狗熊出没,所以公司以熊掌作为标志。 3. 黑水公司隐藏在北卡罗来纳州北卡罗来纳州东北部一片松林里,占地7000英亩,外界很难发现。 4. 黑水公司的训练中心已成为美国最大的私营保安人员训练中心,在那里受过训练的有5万多人。公司也已成为涵盖训练中心、靶场、警犬训练、空中警卫、安全顾问等5个子公司的大保安公司,客户包括美国国防部、国务院、交通部、联邦执法部门、跨国公司和外国政府等。 5. 2001年9.11事件后,黑水公司的生意顿时兴隆起来。他们从海豹突击队、绿色贝蕾帽、三角洲特种部队挖人,甚至收编拉美游击队,为政界要人提供保镖服务。黑水有2300名雇员分布在全球9个国家,还有2万名雇员随时待命,20架飞机严阵以待。 “黑水”事件发生的原因: 1.从表面上看,是保安公司钻了相关法律缺失的空子,但本质上是美国有关方面的放纵。 2.相当一部分私营保安,无论对于美国法律还是伊拉克法律,都享有实际上的豁免权。 “黑水 ” 公司的性质 : 保安公司?私营军队?雇佣军? 事件1: 2004年3月31日,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以西的费卢杰市,4名黑水公司雇员遭枪杀,其座车被焚毁之后,烧焦的尸体被武装分子和当地人拖着在街上示众。 问题:这些费卢杰事件的受害人能否起诉黑水公司? 事件2: 私营军事公司合同人卷入在阿布格莱布拘留所折磨被拘留者的行动,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这些立约人是否有资格实施这样的行为以及他们对其可能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问题的关注。 事件3:“黑水”保安公司车队2007年9月16日在巴格达西南部逊尼派聚居区曼苏尔区遭到袭击,保安人员开枪还击。交火中***有8名伊拉克平民被打死,13人受伤。 国际和平任务协会 —— 为私营军事公司披上和平外衣做伪装 n 位于华盛顿的国际和平任务协会(IPOA)是美国私营保安行业的代表机构,创建者为道格·布鲁克斯,他的组织目前是42家私营保安公司的代表,其中就包括黑水公司,而黑水甚至是该组织的创建会员之一。 n 在黑水事件发生后,黑水公司目前已经脱离IPOA组织。 雇佣军 mercenary ----- 战争掮客 一、雇佣军的定义和发展历程 n 雇佣军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古希腊人曾雇用马其顿人保卫自己的首都,而罗马人也曾用一个日耳曼部落打击来自东方的侵略者,保卫自己的帝国。 n 15世纪以后,一些西欧国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国王通过税收得到了雄厚的财源,开始雇用国外的军人建立听命于自己的军队。如英国在与荷兰、西班牙争夺海上霸权时,就曾经将海盗作为重要的海上作战力量。 n 中世纪的瑞士因为国土多为山地,资源贫乏,很多人都以当雇佣军为业,发展到有时候欧洲国家的战场上往往是瑞士人在打瑞士人,因为参战的都是来自瑞士的雇佣军,这种现象直到瑞士钟表业发达以后才得以改变。 二、服务宗旨——为我的主人服务 中国的雇佣兵历史 n 中国的雇佣兵历史尚需要追溯到明代 n 郑成功的黑人雇佣军 n 太平天国时期的雇佣兵“洋枪队” 已知的雇佣军团 ---- (通俗意义上的雇佣军,而非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军) NO1塔利班圣战者 NO2车臣游击队 NO3法国外籍军团 NO4廓尔喀兵团 NO5南非“野鹅”雇佣军 NO6美国雇佣军 NO7阿尔及尔雇佣军 NO8南斯拉夫黑衣军团 NO9冈萨雷斯雇佣军团 NO10巴新雇佣军 NO11俄罗斯雇佣军团 NO12兀鹰军团 NO13捷克雇佣军 NO14德国雇佣军 NO15英国雇佣军 NO16美国“西方公司” NO17 南非EO公司 NO18美国军事专业人员咨询公司 NO19美国职业军人储备公司 NO20英国防卫有限公司 着近代主权国家的建立,国家这一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登上了历史舞台。主权的出现改变了战争的性质,它澄清了合法性暴力的界限,也垄断了合法性暴力,使得发动战争从君主个人之间的 “ 私有 ” 事业发展为国与国之间的社会事业。 雇佣军转型 —— 不再只是乌合之众,替代正规军队 现代的雇佣军机构更愿意人们把他们称为私营军事公司(PMCs,Private Military Companies的缩写)。PMCs通常都是经过正规注册的商业公司,他们提供各种诸如人员、训练、情报搜集和个人财产保护的服务。 现代著名安保公司:私营军事公司 NO.1 EO 南非万能公司 NO.2 SI公司 NO.3 MPRI公司 NO.4 黑水 优点: 应劫而兴战斗力强且不招政治非议不负战争责任。 弊端和顾虑: *最大的顾虑是担心这些私营军事公司提供的雇员可能纪律涣散,缺乏责任心。 *第二大顾虑就是忠诚度问题。 *第三个顾虑是涉及法律问题。除了国际公约的规定外,有些国家明令禁止本国公民为了钱财而替他国从事军事活动。 *最后,雇佣军的优厚酬劳将会对战场上的正规军产生巨大的心理冲击 对雇佣军的法律规制 n 1980年第3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A/RES/35/48 :起草一项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国际公约 。 n 1989年12月4日通过《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相关理论 : 伊拉克战争中的“私营承包商” 战争私有化 拉姆斯菲尔德的“变革路线图” 军事外源化 /战争外源化 私营军事公司的概念: 私营军事公司是受利润驱动的组织,它们出售的是与战争相关的专业服务。这些公司专门提供军事技术,包括战术军事行动、战略计划、情报收集与分析、军事行动支持、军队培训以及军事技术援助。 私营军事公司的主要特征 首先,私营军事公司是以利润为驱动的。 其次,私营军事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松散的。 再次,私营军事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广泛。 私营军事公司分类 按照其离战场的远近依次分为三种类型: (1)军事支持公司,主要职责是后勤、技术支持以及负责运输; (2)军事咨询公司,主要职责是提供参谋和培训服务; (3)军事服务公司,主要职责是在战场上直接参加战斗或指挥。 私营军事公司兴起的原因 1. 回顾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济扩张与军事扩张向来都是一体之两面。 2.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推行以私有化、市场化和非管制化为特征的新自由主义。 3. 从供给方面来讲,世界新军事革命浪潮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军队编成体制方面减量增质,富裕兵员大为增多。 4. 从需求方面来说,冷战结束以来,局部战争连绵不断,甚至有增无减。 5. 私营军事公司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对外进行武装干涉的工具。 国际法上有关 “ 雇佣军 ” 问题的规定 1. 《海牙第5公约》。 2. 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是一个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文件,第一次明确涉及雇佣军的国际法律规定。 3.《罗安达公约》及《非洲统一组织公约》 。 4. 联合国《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5.《蒙特勒文件》。 《雇佣军公约》关于 “ 雇佣军 ” 的定义 它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1.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b)参与敌对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获取个人利益,而且事实上由冲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给予物质报酬,这项报酬远超过该方对其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职级和任务的战斗人员所承允或给予的物质报酬; (c)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控制领土的居民; (d)非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 (e)非由不属冲突一方的国家作为其武装部队的成员派遣担任公务。” 联合国公约中关于 “ 雇佣军 ” 定义第二部分则更加广泛。 它规定:“雇佣军也指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参与***谋的暴力行为,其 目的 为:(一)推翻一国政府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二)破坏一国领土完整; (b)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承允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 (c)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d)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 (e)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国际人道法与《雇佣军公约》 n 国际人道法和联合国或非洲关于雇佣军公约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议定书》并没有将雇佣军活动犯罪化,而《雇佣军公约》采取了与之相反的做法。 n 根据联合国或非洲关于《雇佣军公约》中的规定,充当雇佣军本身还会具有严重的刑事责任后果。 n 《第一议定书》第47条的唯一后果就是剥夺了雇佣军的战斗员或者战俘身份的地位。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任何符合第47条第2款定义的个人都不享有战斗员身份。 实践中贯彻有关 “ 雇佣军 ” 法律规定的问题 n 在国际人道法方面,雇佣军的法律地位与国家武装部队的不一样;雇佣军并不享有国际法给予国家武装部队那样受保护的权利。 n 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及其人员的义务。 n 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人员的地位。 我国:一些人的激进建议,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保卫中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尤其是热点地区和战乱地区) 结论 n 私营军事(保安)公司到底应该是雇佣军、还是属于战斗员或者平民,这其实是一个关于私营军事(保安)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 n 这不是一个纯学术理论问题,而是涉及到这些公司人员在战场上的资格和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问题。 n 对伊拉克占领期间的私营军事(保安)公司,既不符合《第一议定书》中关于“雇佣军”的规定,也没有根据联合国或非洲关于雇佣军公约里的规定,将”雇佣军”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这在国际人道法中还没有规定。 n 因此,对构成“雇佣军”的私营军事部队成员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是一个在法律有待研究和规制的一个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