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垦荒地管理规定
兵团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兵团国有荒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开发国有荒地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开发国有荒地的单位和个人,凡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师(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租)、抵押、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有偿续期使用。
团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国有荒地开发申请后,应当做好荒地开发用地报批的前期审查工作,核实开发荒地的权属、地类、范围、面积,对用地依据、开发规划等审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填写《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呈报表》(由兵团国土资源局另行制订),由团场签署意见后,向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需报批兵团、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开发用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附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兵团审批。
开发国有荒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依法、适度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坚持以水定地、节水增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3.坚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
4.妥善处理农林牧业生产关系,实行农林牧业结合经营,依法保障原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国有荒地,规范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兵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