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

根据《指引》规定,参加集合企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两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分别负债、集合发行。集合票据由多家中小企业构成的联合发行人作为债券发行主体集合发行,各发行企业作为独立负债主体,在各自的发行额度内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按照相应比例承担发行费用,集合发行能够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2.发行主体和发行规模适中。《指引》第2条明确规定发行主体应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的中小非金融企业,体现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指引》明确规定了集合票据中单个企业及整支票据的发行规模,即在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40%前提下。

3.发行期限灵活。《指引》未对发行期限作出硬性规定,但由于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有效控制风险,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期限也不宜过长,具体产品期限结构可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主体结合市场环境协商确定。

4.引入了信用增进机制。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主体通常信用级别较低,设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就变得尤为必要,增信措施的使用能够在提升债项评级,熨平各发行体之间信用差异的同时,提高投资人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认可度,也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产品结构继续创新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