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思想
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实际作用的社会规范。这首先意味着法与国家是不可分的,所有的法都是“国家的”。至于那些在功能上与法相似或相同,对法起着辅助和加强作用的社会规范(如政党、社团的章程及乡规民约等),可以称之为“准法”,但不能归属于法的范畴。否则,就会导致法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出现把法律没有禁止、但其它社会规范禁止的行为作为“非法行为”处治等扰乱和破坏法治的现象。其次也意味着那些仅仅停留在书面文字(法典、法律、法规)上,长期不对社会生活发生实际作用的规则、原则,并不能算作法,正象一台根本不起计时作用的“钟表”不能算作钟表一样。
第二,法是一种复杂的体制。这种体制代表着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合作的成果和负担)所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所以,法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区别于宗教、道德和习惯的主要之点。宗教以人对上帝的义务(信仰和服从)控制社会,道德以人际之间的义务和责任调整社会关系,习惯则表现为行为的经常性,依一定习惯模式活动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则是以“权利”和“义务”这对对应范畴来调节社会关系的。法既是一种体制,自然就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硬件”指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国家机构,软件指国家机关的各种指令。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由一定的国家机构按照事先确定好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这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配量就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第三,法是一种秩序。秩序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所以,除了极少数试图从混乱中渔利的坏蛋,大多数人都希望有某种秩序的存在。秩序是与无序(混乱)相对的。当无序(混乱)发生或将要发生时,人类必须采取措施去保护受到危害的秩序。在文明社会中,法是预防和制止无序(混知)发生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因而也是秩序的标志。
法是秩序,它突出地表现于以下各方面,即:现代民主社会的阶级控制秩序,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权力运行秩序。所有这一切都表现为法律秩序。
第四,法是实现一定社会目的或价值的工具。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就现代法来说,法的工具性表现为:赋予个人从事某种活动,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机会、条件,维护个人期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不使用私人武力解决纠纷和冲突提供权威机构和正当程序,以维护公***秩序、和平和安宁;授于政府合法权威,使之能够公平地、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教育和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程序和法律秩序,并为公民参与提供保障;引导社会变迁或为社会变迁开辟道路,等等。既然法是工具,人们就可以根据确定的目的来评价法,并按照不断变化的环境和价值标准对法进行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