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求解啊。。。

1.甲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甲构成违约。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甲经建设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违反法律。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甲公司应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