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目。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第五条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七条 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第十四条 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投资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出中标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并签定《设计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三个阶段。中标的设计方案,要按有关规定,报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市计委、市财政局要参加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会。凡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 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