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通常,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要求对等的劳动交换并体现等价有偿的要求,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是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则是义务主体,如绝对权关系、无偿的合同关系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单一的;也可以一方是单一的,而另一方是多数,也可以双方都是多数的。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例如所有权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