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农耕地发生口角,老人动手打人并因情绪过高病发身亡,在法律上怎么划分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情况,区分如下:

1,如果口角中致人死亡的一方,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老人会因口角引发疾病而死亡,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的,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按我国的《刑法》规定处理;

2,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预见到或者客观上无法预见事件的结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参照民事纠纷处理;

3,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一,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3,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3,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1)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2)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