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成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则。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功能,在总纲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男女平等纳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的全面的、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加以系统化和具体化。
《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大法,他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等基本原则。在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中,《婚姻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但期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一直不变。2001年,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重婚纳妾、草率结婚离婚、对待婚姻家庭不负责任、家庭暴力、单亲母亲贫困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和低龄化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妇女的意愿和妇联组织的意见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力度,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其他各项专门法都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公民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做出了特殊规定,如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拥有、管理、处理财产的权利。妇女在取得应继承的遗产后,有权携带财产结婚或再婚,他人无权干涉。《母婴保健法》明确规范了母婴保健的责任和义务,使妇女的健康水平和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都充分考虑了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障,将涉及到的妇女发展问题,通过法律总则和具体规范进行适时的调整,充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