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如下: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参考资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按照行业规范,在时间节点内,根据职称和专业,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经验技术。他受社会的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的教育。在社会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对学生来说,又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因此人们把“人类灵魂的工程 师”的崇高称号给予人民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