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设计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理程序规定较为确定,而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的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比较模糊,即对抗诉的再审案件应由原审还是上级法院审理,对原来是一审的抗诉再审案件应按一审程序还是按二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再审,适用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一审法院根据指令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自2003年至2006年的12件抗诉案件均是如此操作的。笔者认为此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现将问题提出,与同仁商榷。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该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指令再审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形,而《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的,无指令再审的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根据该法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的法定审判职责范围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无审理抗诉再审案件的职权。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出,立法本意是将抗诉再审的案件提级审理,实践中将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不符,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审理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议庭。民事诉讼法对提审的条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上级法院视案情作出是否提审的决定。一旦决定提审,则不论案件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均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而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同级法院提出,并应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由上级法院审理,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提级审理,故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有人提出这样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笔者以为不然。上诉是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判,依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上级法院审理的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法律制度规定为两审终审,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必然启动。抗诉以法律制度规定必然启动审理程序,且提级由上级法院审理,与上诉法理相同,应视为有特殊理由上诉期限得以延长,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从实质上保证了按两审终审制度使案件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审理,不能认为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在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时如果仍然保留人民检察院抗诉规定的情况下,建议将《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内容直接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条文,并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审理再审案件,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何月文 王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