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区钟楼刑事案律师

2005年6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前进村集体土地169.265亩(其中耕地144.473亩)建标准厂房。

2007年4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对新闸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行为处以112.8万元的罚款。上述土地已依法补办了审批手续。常州市纪委给予对非法用地负有主要责任的新闸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王仁华(副处级)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的案件,主要涉及仅给予罚款处罚能否替代其他行政处罚形式的问题。

本案属非法占地案件,事实清楚,违法主体明确,从行政处罚角度来看,适用得当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应该并不困难,但相关部门对该案件的处理并不到位。

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新闸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行为处以112.8万元的罚款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作出的,但运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法律上规定的“没收”程序演变成了“依法补办审批手续”,占地近170亩的违法用地项目通过罚款,就办理了用地手续,势必令其他土地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在本案处理中,只有附加罚而没有主罚,没有法律依据。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偏轻。本案中,新闸街道办事处未经审批擅自破坏了144.473亩耕地建成工业厂房的事实,可以认定办事处负责人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解释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常州市纪委仅对一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处分明显偏轻,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以党纪处理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