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承包合同最长期限

50年。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指出,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荒地的承包期为50年甚至更长,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一、开垦荒地的几种办法

(一)自主开荒村民自己开垦出来的荒地,未经相关同意的。当村集体统一开始使用的时候,开荒村民要无偿地将土地交还的。但是,可以根据自己的误工和开荒投入情况,与村委会协商,领取一些“开荒”补贴处理的。如果农户想继续耕种,需要向村集体交纳相关承包费用,具体标准由村集体和农民商量决定。

(二)承包田周围,小面积开荒村民在自己承包田周围开垦小部分荒地,如果数量较少,原则上还是由原承包者承包。各种种粮补贴还需按照二轮承包时确定的面积计算。确权颁证时,确权书上注明二轮承包时的面积和确权之后的实际面积。

(三)经授权的开荒经村委会授权,并支持村民开发的荒地。一般需要在开荒者耕种三年以后,村集体有权收回这些土地。让开垦出来的荒地,发挥它更大的使用价值和收益。

(四)四荒开荒所谓“四荒地”是指农民将未被利用的荒山、荒丘、荒滩、荒地开垦后种上庄稼,原则上属于村集体***同所有,不能因为私自开垦耕作,就给开荒者确权发证。

应该清楚的是:村子里面的土地,包括村民开垦的荒地,所属权都是归集体所有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作用

(一)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二)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顺利转移;

(三)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四)促进产业化经营的深化;

(五)有利于流出方增加收益;

(六)鼓励流进方取得更大效益;

(七)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实现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

(八)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指出,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和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采取拍卖方式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