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为何还要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呢?
因为收买妇女儿童罪与别的罪是属于不同的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的情况。法益就是法律上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侵害了别人的法益,又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的话,就构成违法,严重者就构成犯罪。一般是一个违法行为就侵犯一个法益,就构成一个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就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这个行为在一瞬间就已经成立,这是一个行为犯,只要收买这个行为你做了,就构成此罪,如果不阻止受害者回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打不代表你没有犯罪,只是法院不对你这个犯罪行为追究你的责任罢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收买的那刻就已经成立,并不以之后的对待方式而作为要件。在售卖后,如果对被收买人再作出别的侵犯其法益的行为就会构成别的罪名,所以以此案例中的说明,买后又限制人身自由的,当然成立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与前者收买的行为已经没有关系了。两个不同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也没有出现法律拟制的情况,在刑法中应当数罪并罚。二楼那位认为构成一罪的律师朋友,我觉得他应该考过司考再好好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