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易转普通程序会严重吗
刑事案件简易转普通程序并不是更严重,反而说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你的辩护律师专业性够,能够无罪或减轻处罚!
本人已经办理过多起无罪和缓刑案件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因此,程序换换后,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一般不认罪的案子,而且比较复杂的案子,就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因此,虽然法院起初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不属于上列五类案件,经受诉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当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