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自由刑交付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自由刑交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交付有关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送交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等法律文书;二是公安机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投送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三是监狱管教机关依法收押并对罪犯执行刑罚。目前的交付执行,主要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作,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介入程序。

(1)交付执行机关和期限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自由刑的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参与了审判,例如上诉案件,哪一个法院是交付执行机关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一、二审法院及核准法院之间在交付执行问题上互相推诿,交付执行迟延责任难以追究。另外,法律没有规定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导致部分法院任意拖延交付执行时间。

(2)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不及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甚至对判决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长期不交付执行,延长了看守所的羁押周期,造成留所服刑犯增多,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和稳定。刑事裁判生效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裁判生效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亦不能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执行。

(3)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将罪犯投送监狱。《监狱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已决犯留所服刑的随意性较大,在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投入监狱;个别看守所为照顾人情关系,或受利益驱动,以“工作特殊需要”[8]为借口,违反规定将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

(4)监狱随意扩大拒绝收监罪犯的范围。根据《监狱法》的规定,交付执行时,监狱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有错误,或经过体检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拒绝将罪犯收监。但在实践中,监狱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患有较轻疾病、有轻微残疾、年老体弱的罪犯拒绝收监;甚至在对罪犯入监体检时,仅凭罪犯亲属提供的虚假病历即认定其患有严重疾病而拒绝收监,致使有些该收监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