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

法律主观:

父母子女,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根据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我国婚姻法将父母子女关系分成两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习惯上称之为亲生父母子女。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又称之为法定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抚养事实而成文,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这两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其***同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也有区别,即二者产生、终止的原因不同。婚生子女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在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婚生子女?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通常认为,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如果系在其父母的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受胎或出生的,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应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