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徒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担?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般承担安
全保障义务的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即是较为大型活动的组织者。而对于民间活动的组织者,虽不是上述规定中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但根据民法中的诚信原
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活动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参与活动者一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具有一定防范能力,如果出现意外,将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