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单位可以从哪些合法途径获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博物馆等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法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依法发掘。
(2)依法转让、交换、赠与。
(3)接受委托保管、展示。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收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博物馆等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法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依法发掘。
(2)依法转让、交换、赠与。
(3)接受委托保管、展示。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收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