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软件方面的法律专家。关于诈骗以及职务软件开发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为你提供一下参考意见:
第一,你应当注意是否完全免除了《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拟开发出来软件,在我理解应当属于该条文第一款规定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你,但是对外许可使用将受到限制。
第三,我给你附上《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该条文是对于《中华人民***和国住所拳法》第十六条条文中词语意思的界定。
第四,不算诈骗,虽说这份作品按此时的情况会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单位想要从你手中以给付金钱的方式交换使用权,法律也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虽然在经济法角度看你与公司之间为从属关系,但在民法角度来说你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你们是平等的人。所以你们之间以合同的形式产生的契约义务只要法律不禁止便是允许的。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