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认定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务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或某一项劳务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劳务合同关系是受《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调整。

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雇佣关系一般表现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作为雇主,雇佣自然人从事某种劳务,雇员接受雇主的安排和管理,雇主依照约定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通常表现为自然人之间为完成某项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于自然人之间关于劳务关系的约定或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而对于非自然人雇佣自然人从事劳务活动且不具备劳动关系条件的双方,应认定为雇佣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最高院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

(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

(3)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