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