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在本社区,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依法参与、服务群众的原则。三、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登记或者备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规模较大但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管理并加强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群众活动团体,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四、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在社区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产党的基层组织。

探索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机制。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本系统、本单位的党员参加所在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活动。五、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一)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推动村(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和公***事务协商,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弘扬和睦***治、***建互助精神,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参与社会治安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协助对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帮扶,协助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

(三)为村(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助残服务、健康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等服务,并承接相关公***服务项目;

(四)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参与文明家庭创建、爱国卫生运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村(居)民的社区归属感,推进社区治理***同体建设。六、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了解、反映村(居)民诉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矛盾,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贴近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配合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做好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工作。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所在社区的网格管理工作,加强与网格员的联系,提供便民服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参与城乡社区数字治理,为村(居)民提供便利、高效、精准的服务。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援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及时有序开展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活动,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安排。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统一安排,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将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列入基层平安考核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区域城乡治理实际,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优先培育扶持一批参与治理能力强、效果好的社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