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党员失信如何处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失信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党员,违反社会公德,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给予党纪处分。

2.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可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给予合适的党纪处分。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被党纪重处分。

4.党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单处罚金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

5.党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