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规发票及收据的收费,法律上给予公民的权利是什么?
您好,如果真如您所说,您可以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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