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张店绿杉园小区的一名居民,现在小区的居民和物业矛盾比较?
1、关于小区物业私自增加物业费的问题。小区物业公司收费依据是物业管理合同,在物业公司没有和小区业主大会重新签定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调整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你说的听证问题根本就存在,因为物业公司是为你们业主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利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服务标准,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满足业主大会的要求,那么物业公司做的只能是撤离物业小区。
2、你说的第2个情况,要分两方面回答,第一:8月份入住收取1-8月份的物业费是肯定不合理的,收取物业费的时间,应该是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单,并在物业公司的配合下,完成房屋验收,领取钥匙后开始。第二:小区在没有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情况下是不收物业费,这在<<物业管理条例>>上没有明文规定,要明确的一点是,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提供者应该是,房屋的开发单位,而不是物业公司.你们应该找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3、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问题,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的,而不是物业公司组织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成立,其上级指导单位,是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如:房产局物业科)。小区业主是有权利自行成立业主大会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中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与否和物业公司毫无关系。
最后建议你们在成立业主大会后,重新招聘新的物业公司,原来的物业公司,因起物业合同是同开发单位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你们业主大会成立后重新招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原有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