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风险数据排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苏省金融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结合前期全省小贷公司真实性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排查处置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结合有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关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违规违法经营专项风险排查整治,构建日常监管检查与专项风险排查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小贷公司实施分类处置,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一)重点检查排查内容 1. 审批管理。排查辖区内小贷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等;已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是否按要求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2. 股东资质。排查小贷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核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穿透审查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 3. 外部融资。排查小贷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直接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股东借款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合法资金;是否未经批准(备案)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4. 实际利率。排查小贷公司实际贷款年化利率(实际利率= 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与贷款相关的息费/所发放的贷款本金)是否超过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息费、保证金或者设置高额逾期利息、罚息等行为。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5. 贷款管理。排查小贷公司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自身偿付能力过度借贷;是否超出批准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是否存在关联贷款、拆分贷款、冒名贷款、现金收支、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变相)抽逃资本金等行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贷的个人或者单位发放贷款;是否涉及“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6. 不良资产清收。排查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业不良资产清收行为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9〕4号)有关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7. 业务合作。排查小贷公司开展第三方合作情况,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是否将核心业务(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贷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无融资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或者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8. 涉案涉诉。排查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情况,是否因“扫黑除恶”、“互金整治”、非法集资等被调查或立案审查。排查小贷公司法律诉讼情况,重点关注小贷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情况,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诉讼;了解小贷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务纠纷、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况。 (二)分类处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2〕58 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 号)等文件要求,对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开展分类处置。具体分类处置措施为: (1)整改类。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但未达到市场退出条件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不具备经营基本条件,但股东愿意充实资本金、改善经营状况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后,保留经营资格,允许继续经营;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退出类。 (2)退出类。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股东不愿或者无能力改善的;违规违法经营达到市场退出情形的;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终止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完成市场退出。对已被终止经营资格后,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经营相关业务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二、引导合法合规经营 (一)坚持发展定位。小贷公司要围绕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和“灵活、便捷”的业务特色,严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监管要求,进一步做优做精主营业务,更好地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小贷公司可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小贷公司按照目标客户差异实行差别化利率,优先向优质客户发放低利率贷款。 (三)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农村小贷公司原则上仅限在注册地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监管评级 AA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原注册地和分支机构设立地综合要求,分支机构设立地应具备新设小贷公司条件),经原注册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报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原注册地监管部门协助监管。 (四)规范经营行为。小贷公司要严格按照各项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全面、真实填报经营数据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风险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不得违反《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103 号)相关规定进行融资、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客户分类,不得通过虚假 客户分类方式提升相关业务占比;规范开展各项创新业务,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诱导客户;不得接受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委托发放贷款(股东自有合法资金委托贷款、政府部门以委托贷款方式托管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企业集团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开展的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除外);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要充分了解贷款客户偿付能力,有效防范借款人过度借贷行为;严禁账外向贷款客户收取息费、保证金等;严禁涉及“高利贷”“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不良资产清收要依法合规,严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审核转报上级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的申请事项,审核(备案)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各地要将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作为监管工作重点;突出防范行业外溢性风险,加强对有外部负债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确定监管人员。各地要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74 号)要求,结合辖区内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贷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每家小贷公司要明确一名主监管员和一名辅助监管员,监管人员(包括监管工作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主监管员、辅助监管员等)应签订监管责任书。小贷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按照监管员工作规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贷公司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监管人员对所监管小贷公司监督检查不力,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或者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所监管小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及时处置风险。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对日常监管和专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风险隐患,要及时处置化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各地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单位沟通对接,了解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贷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贷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机构。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通过业务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征信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积极辅助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技术,积极借助业务监管系统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功能辅助进行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