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债务的认定诉讼地位与执行是什么?

夫妻***同债务 的认定 诉讼 地位与执行是什么? 《 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是我国目前关于 夫妻***同财产 和***同 债务 认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一般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同所有,在 离婚 时,原为夫妻***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同偿还。 地位及执行存在的问题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 债权人 在夫妻***同债务诉讼中选择将夫妻列为***同被告,特别是在夫妻双方已不再***同生活或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尤甚。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在夫妻***同债务诉讼的当事人方面的规定存在缺失,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时,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同被执行人等规定也未明确;另一方面,债权人担心起诉夫妻一方后或起诉前,被告可通过假离婚、虚构 抵押 债务等方式将夫妻***同财产转移,造成生效文书无法执行。而法院受理夫妻***同债务诉讼中,无论是只列一人为被告还是列夫妻二人为被告,均存在送达、质证、判决等方面的难题。围绕夫妻***同债务诉讼中夫妻的诉讼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等问题,无论是审判机关内部还是当事人之间,往往争议较大,无形中也增加了讼累和诉讼成本。 在***同债务中夫妻的诉讼地位如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在理论上缺乏对诉的理论的深入挖掘,相关法律规定也仅仅规定了依附于实体法上权利的诉的概念,对于程序法上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规定得不够明确,因此造成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夫妻***同债务的执行方面,虽然 1998 年 6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有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专门章节,但夫妻***同债务的追加执行仍然没有列入其中,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新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仍未涉及到夫妻***同债务的是应列为***同被告还是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问题。在是否应列夫妻为***同被告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将配偶列为***同的当事人(被告),这样有利于在执行时一并解决配偶的财产问题;有的法院则认为没有必要将配偶列为***同被告(或是不能将配偶列为被告,原因是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只需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亦可视为要将此做法明文化的努力。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在夫妻借贷类型的夫妻***同债务中明确了其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同被告的,法院不宜将其列为***同被告。但与此同时也未禁止原告直接将配偶列为***同被告的可能性。 在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同债务,也已达成清偿协议或取得债务分担判决,债权人要求夫妻另一方继续***同承担偿还义务,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二是夫妻关系继续存在,但因执行依据只列其中夫或妻一方为被告,在债权得不到清偿后,权利人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三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并未就该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或判决分担,申请执行人要求夫妻双方***同承担清偿责任的。 可见,仅任一类型的执行的问题就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的空间和可能性。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而言,债权人都希望夫妻能够作为***同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法院驳回对夫妻一方的起诉,则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再行追加该方的财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诉讼时被告夫妻双方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院一般不再追加配偶一方为***同被告;如诉讼时被告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法院追加配偶一方为***同被告的可能性更大。 由此可见,夫妻***同债务诉讼中,存在着两难的现象:一方面,列夫妻一方的配偶为被告不仅于法理上无法说明合法的缘由,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供援引,在实际操作中更是存在很多技术性问题;另一方面追加夫妻一方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法理上有其理由,但实践中仍缺乏规范,且容易引发财产转移进而导致最终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如何调和这两种矛盾,我们应追本溯源,从夫妻***同财产的本质出发,找寻夫妻***同债务诉讼中的法理,从而完善我国夫妻***同债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及执行法律体系。 夫妻***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是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同财产和***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一般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同所有,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同偿还。然而,现实中的对 夫妻***同财产的认定 十分复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 [1993]32 号)对离婚时夫妻***同财产和***同债务问题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01]30号)第十七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3]19 号)第二十四条进一步修正并重申了夫妻之间的表见 代理 (有学者称之为“家事代理权”)以及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问题,是目前解决夫妻***同债务问题上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夫妻之间的 ***同财产 以婚姻的联合为基础,具有深厚的伦理背景和文化色彩。夫妻的***同财产系一种***同***有的关系,夫妻依据其法律地位而非实际收入,对双方的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此同时,对于***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偿还。“离婚前,夫妻是单一的***同债务主体,以***同财产清偿债务;夫妻关系解除后,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同债务,双方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双方之间即发生内部之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同债务,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为 个人债务 或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个人财产制的情况下,始能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法律作此推定的理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控制夫妻之间的道德与法律风险。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同债务的认定较为宽松,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同所有,因此,即使有 证据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也不构成拒绝用夫妻***同财产清偿的抗辩理由。债务的清偿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同所为,或是产生争议前尚未直接用于***同生活,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夫妻***同生活的,他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在前述的一般规则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同债务的认定,仍应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结合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认定夫妻***同债务。一般而言,合同之债(包括 合同违约 之债)、履行法定 抚养 、 赡养 义务所负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 之债 大多可认定为夫妻***同债务,唯担保之债与侵权之债能否认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虽然担保之债在形式上是一种负担行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不一定从该种担保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但考虑到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及经济活动的关联性,仍可视担保行为系为后续的获益行为所作的特别安排,因此,在不涉及非法活动或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同债务。对于侵权之债,其认定情况更为复杂。有学者将侵权之债一律列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侵权之债种类复杂,在现实中更是形式多样,如夫妻从事运输生产经营产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 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等,认定为夫妻***同债务是合理的。因此,一般的侵权之债,仍可以列入夫妻***同债务之中,但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侵权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同债务,如赌博、吸毒、故意伤人等。至于因夫妻***同债务认定的宽松化可能导致 离婚诉讼 中夫妻一方虚构***同债务问题,笔者认为只能从司法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认定,避免一方通过虚构***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我国的离婚人数在不断的上涨,这就会产生很多离婚上的纠纷矛盾,主要的矛盾集中在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 抚养权 上,在财产分割之前要进行财产的认定是否是夫妻***有财产,如果是夫妻***有财产,那么在离婚后要进行平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