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要求
科学立法的要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与时俱进的法律。相关内容如下:
一、科学理念
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客观必然性,不因人类发现、认识与否而普遍地发挥作用,也不因时间、地域、民族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喜好和意志为转移,既不能被创立,也不能被消灭,只能被发现。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立法者要对社会关系作出规范,必须准确认识、把握和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不能任性地、随意地创造,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所以,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固定下来。不顾客观规律,超越社会发展的承受程度,不考虑社会成本,都是不科学的立法。
其次,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立法贵在衡一,法度不齐,则守法者惑。
科学立法,就是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协调衔接、内在和谐,只有符合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才能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理想的社会秩序。
二、科学内容
关于权利与权利,必须坚持权利平等原则,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有任何特权,必须统筹兼顾好不同社会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关于权利与权力,必须以公民私权利保障为重点,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保持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平衡。
关于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有义务必有权利,义务来源和从属于权利,义务的设定必须也只能是为了权利;关于权力与责任,必须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的观念,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做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