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考核合格。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