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的处理结果要不要书面告知举报人?
需要。依据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意见
第八条: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当面向举报人反馈,反馈时承办部门应先核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当面反馈确有困难的,可电话向举报人反馈,给予结论性答复。反馈情况记录在《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件反馈意见表》。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及时抄送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扩展资料:
关于办理答复署实名举报件的制度
第一条:署实名举报件办理和答复的基本原则。对署实名举报件的办理、答复,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办理,谁答复,立足解决问题的原则。
(一)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举报件,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办理、答复。
(二)反映县(区)管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举报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办理。
(三)反映镇(乡)管干部问题的署实名举报件,由县(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办理。
(四)属实名举报件的答复,按照信访举报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哪一级机关或部门办理的案件,由哪一级机关或部门经办人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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