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红头文件发文需要盖公章吗?
公司红头文件发文需要盖公章。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4、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6、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9、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10、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11、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12、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13、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4、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