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董事的弊端

法律分析:民事、行政法律风险很难避免。比如如果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恐怕你3年内都不得在担任公司得董监高及法人代表;又比如该公司存在债务并经法院判决后仍然不予履行,那么法院除强制执行外还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包括坐飞机、乘高铁)、限制出境等措施;又比如如果该公司有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那么法定代表人作为负责人就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等等,理由就在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