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方律师声明对侵权行绝不姑息,对于品牌方私自用艺人肖像做宣传怎么看?
我认为品牌方私自将艺人肖像用作宣传和商业用途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及时停止并赔偿损失,因为官司打到哪儿都赢不了。
很多人对肖像权有误解。比如顾客碰到无良商家时选择用手机录像留下证据,这时老板可能会说?你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属于无效证据?。实际上,用手机拍照取证充作民警或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证据,这不算侵犯肖像权。所谓侵犯肖像权,是指将公民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商业经营。就像MOZIK公司在未与王菲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的情况下私自在推广宣传中使用王菲的肖像,这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作为公众人物,王菲和她的经纪公司当然不会善罢甘休,立马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声明,要求该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若一意孤行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事实上,品牌方未取得明星同意私自将明星的肖像用作商业经营和宣传的案例,法院的判决早有先例。只要原告方证据扎实,被告也就是品牌方绝对要赔偿损失。
带货女王?薇娅的名字就被他人恶意使用,一家公司注册?薇娅严选?的名称,上演了一出真假李逵的戏码,利用薇娅的名声不当谋利。薇娅发现后当即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薇娅40多万元,同时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品牌方私自用艺人肖像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也是违法的。?肖像使用权?这笔费用省不掉,有时间事后扯皮还不如提前和艺人签订合同,避免以后出现纠纷。事实上,大多数品牌方在请明星代言或使用明星肖像时都会提前签订合同,毕竟国家对这块的管控越来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