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合同预案审查的范围

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对外合同,不论限额上下,资金来源,供方国别,引进和偿付方式,项目归属(邮电部或地方),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在合同预案审查的范围之内。

一、以增强邮电通信生产能力为目的的进口成套通信设备(包括以内贸合同形式签约的进口设备)的合同;

二、以提供工厂专有技术或生产线成套设备,达到生产通信设备目的的合同;

三、专利技术和关键技术项目的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作和以服务为目的与外国企业进行项目技术合作服务的合同;第二条 合同预案审查工作由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进行。

一、由邮电部进行合同预案审查的项目合同包括:

1.邮电部部管引进项目;

2.部尚未明确选型的省际、省内干线长途电信传输设备和C3及以上长途交换设备引进项目;

3.部尚未明确选型的涉及到全网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的新设备制式项目。

二、除由邮电部进行合同预案审查的项目合同外,其余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审查。第三条 审查合同预案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审查内容为:

一、合同预案的内容、规模与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相符。

二、设备制式、主机机型和主要设备清单是否符合国家或部颁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四、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对等、合理;

五、合同内有关参加联络业务会议、设计方案会审、技术培训、技术考察、设备出厂检验、设备监造等涉及出国事项是否必要。第四条 合同预案审查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在与外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后应及时填写《引进合同预案报审表》连同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按第二条合同预案审查归属分工,分别报送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合同预案审查机构。涉及由邮电部审查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查机构报邮电部。

二、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合同预案审查机构应在接到全部报送文件之后(除本规定第二条一、2和3项外),一周内给予答复,签发《引进合同预案审批表》给项目引进单位。

三、合同预案审查批准后,项目引进单位方可通知外贸公司对外签约。对审查预案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引进单位应会同外贸公司认真研究,修正有关合同条款。若在谈判中出现新的分歧,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部进口预审机构汇报并协商解决方案。

四、如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合同预案审查机构自收到全部报送文件起逾两周未给答复,应视合同预案已通过,引进单位可自行会同外贸公司对外签约。

五、凡经邮电部进行合同预案审查的引进项目合同,在正式签约后应将合同文本及主要设备表报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合同预案审查的引进项目合同,在正式签约后,由各合同预案审查机构将《引进合同预案审批表》及《引进合同预案报审表》报部备案。第五条 合同预案审查机构的设置

一、邮电部合同预案机构设置在邮电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审机构设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相应部门内,各管理局要选配具有经贸法律、外语、技术等方面知识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邮电部合同预案审查机构印章为邮电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局印章为:××××邮电管理局合同预审办公室。印章由各管理局刻印。第六条 合同预案审查办法的执行责任

各级邮电部门的引进项目合同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合同预案审查,由于报送不及时致使引进项目延期的责任由引进责任自负。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外签约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信批评或追究行政责任。邮电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将通知有关合同批准机关使合同暂停生效。第七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