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经过几次修订

两次。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据了解,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制定,2007年修订一次,2021时隔14年第二次修订。

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3、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4、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1、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2、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

3、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性关键技术研究;

4、重大***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5、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

6、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7、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8、科学技术普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