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产的法律规定

关于引产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

3、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