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是对的吧?怎么我做了一道题答案说是这个论断是错误的呢?也就是说答案认为习惯

呵呵,这个观点呢,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不能简单的对调过来的。

举个例子吧:艺术品投资是一个古老的行当,所投资的艺术品贵在一个“真”字,而真假的辨别则主要依靠买卖双方的鉴赏能力。交易双方可能以高价买卖赝品,也可能以低价买卖真品,由此带来的则是高风险、高回报,风险自负是则个行业里不成文的习惯。

习惯,是古老的法律渊源,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自然形成的,游离于国家制定法以外,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在一定范围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非国家强制性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逐步取代习惯成为主要法律渊源,习惯则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的补充法,只有在立法认可,或者存在法律漏洞情况下,才能成为司法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契约关系中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习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可因当事人约定优先与正式法源。

法理中的“习惯”和日常行为中的那个“习惯”的定义还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