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21年报名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考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此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同时,历年公告均明确“已经通过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

根据2018年颁布的《法考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与考试的考生应当在报名时间取得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历,从此理解,应是不允许应届毕业生在大四上学期参与考试,但是根据《法考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确定“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处理原则,上述限制应届毕业生在大四上学期参与考试的规定仅适用于2018年9月入学的法学本科学生。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继续报名。

放宽条件问题

《法考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