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选择性公开而非全部公开,其公开是以“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为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存在着被处罚者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履行法定职责与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冲突。为了有效防止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公开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从主体认定标准、行为类型标准以及公***利益权衡标准三个维度,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有效认定。
从社会公***利益视角出发,认为对社会影响较大、对社会公***利益有危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行政处罚机关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应牢牢把握“社会公***利益”原则,同时遵循最小侵害原则,使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对处罚相对人造成的非必要伤害最小化。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的结果。因而,只需要公开与社会公***利益有关的处罚决定,对于与社会公***利益不相关的,则没有公开的必要性。
从行政违法行为出发,审视违法行为是否与行政监管、风险管理有关,进而实现对处罚决定公开的认定。主要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来判断,尤其是后者,在特殊时期公示往往更具有紧迫性,更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
从案件的类型入手,认为对人身权、财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大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到21条规定的行为以及需要重大法制审核的案件,都应当公开。
从处罚决定公开的原则出发,认为新《行政处罚法》采取相对公开的立场,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可以有效实现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动态平衡。行政机关应当避免出现有较大社会影响而不公开,或者没有社会影响而予以公开的情形,即行政处罚决定不宜采取一律公开的方式,而应当确定一定范围,符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才予以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源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旨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确保行政处罚权在阳光下运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具有以下几种正向功能:
一是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精准性与透明度,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性,促进透明型政府的建设;二是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行政处罚相关措施,实现一般预防的功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行政处罚的教育与警示作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三是有助于公众的社会参与,真正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有效互动,增强社会公众对处罚结果的认同感,增加行政处罚结果的透明度,进而实现透明型政府的建设。
然而,行政处罚决定是一种损益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形式一般为公开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相对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尤其是道德类行政违法,具有一定的伦理性与情感性,其公开所带来的不利与消极评价远高于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会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人格权甚至是生存权与发展权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产生违背处罚适当原则之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需要平衡好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处理好履行法定职责与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冲突。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一方面要处理好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权益冲突,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公开行为异化为合法的“窥私”。应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类型化分析,针对不同的处罚类型,公开的程度与方式应当不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尤其是道德违法类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采取主体、行为以及公***利益权衡三重标准进行审查。针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判断,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主体认定可区分处理,针对社会公众与公众人物予以不同程度的公开。公众人物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认定的主体标准是基于其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力,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加以公开,使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会使很多未成年人进行模仿,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需要将公众人物的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并予以公开。普通社会公众的卖淫嫖娼等问题属于个人违法问题,一般并不会引起社会群体的模仿,没有公开的必要性。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行为标准可采取类型化处理,区分风俗类、风险信息类以及普通违法行为,以是否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作为行为判断的核心标准。除教育、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对自然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脱敏处理后再公开或者隐名公开,甚至是不公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公***利益权衡标准的认定,公***利益是“公开”的红线,行政处罚功能的实现要积极关注相对人的信息权益,避免“二次伤害”,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如果对于相对人处罚决定的公开不守住公***利益这个红线,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安宁,每个人都将处于随时被公之于众的风险之中。据此,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应把握好公***利益这个必要限度,平衡好个体利益和公***利益之间的关系。强化社会公众对于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认同感,提升行政决策的执行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进而建立一个积极向善、公开透明的法治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