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电子取证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过程。从技术方面看,计算机犯罪取证是一个对受侵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破解,对入侵事件进行重建的过程。具体而言,是指把计算机看作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辨析技术,对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解剖,搜寻罪犯及其犯罪证据。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六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调取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