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权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

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

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通常可见的使用权包括房屋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

进行事实上的利用。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

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房屋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使用权;

2、取得方式不同,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房屋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

综上所述,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