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什么朝代

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

所谓典卖,是指活卖,即出典时双方约定期限,到期出典人可备价赎回。中国古代有关土地的典卖,直到唐中叶时才零星出现,个别皇帝的诏令中偶然有“贴典货卖”的字样;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而且被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

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由于典卖土地者,绝大多数是贫苦无贷的农民,因而地主们通过典卖的方式,不仅可以廉价地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其所有权。法律在这方面是偏袒典权人的。“宋刑统”规定:典契“证验显然者”,方许收赎,“并无文契,难辨真伪者,不在伦理收赎之限”。

这样便为典权人取得出典人所典卖的田宅的所有权提供了方便。宋律还禁止“一物两典”。如有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及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仍征钱还被欺主之人”。